内容 | 采矿权登记 —延续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五、十六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
申请资料 |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3份; (2)矿山概况说明3份(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 (3)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3份;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 (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 (6)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7)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或基建证3份(验原件);(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3份;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相关材料;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1)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持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 |
办理程序 | 第(1)步: 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2)步: 受理报件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办件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3)步: 分管领导召集集体会审,形成集体会审意见,根据会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第(4)步: 根据集体会审意见和局长办公会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草拟文件,经领导签批后印制发证通知和《采矿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出具《申办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5)步: 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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