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许可依据: 1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2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单位每星(套)每年300元收视管理费; 2、个人每星(套)每年100元收视管理费; 3、每年每星(套)收取收视管理费800元; 4、工本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 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94)鲁广厅联字5号。 承办人员: 孙晨 王奎法 |
办理地址 |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 |
许可条件 |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
申请资料 | 申请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书; 2、所在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审核意见; 3、个人申请的须有市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 |
办理程序 | 许可程序: 第(1)步: 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立项、审核、申报相关材料。 第(2)步: 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现场勘察;不符合条件退回,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给予许可。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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