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开工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证明书 |
许可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申请资料 | 1 、 基建部门工程项目简要说明报告; 2 、 基建部门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图、文资料; 3 、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办理程序 | 第(1)步: 一、属市级基建项目的申办件,报县区或直接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县区同意的,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批,不同意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同意的,作出批复;不同意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2)步: 二、属省级、国家级基建项目的,报县区或直接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给予初审,县区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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