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项目和施工方案 |
许可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
申请资料 | 1 、 修缮项目申请报告 2 、 修缮项目施工方案 3 、 所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办理程序 | 第(1)步: 一、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办件,首先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2)步: 二、属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办件,首先经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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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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