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建设项目限期治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申请 |
办理地址 |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
许可条件 | 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4、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 5、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安装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测监控装置; 6、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7、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8、限期治理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
申请资料 | 1、《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定监测部门合格的验收监测资料; 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4、排污口规范化相关材料; 5、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 6、国家、省、市重点排污单位提供污染源在线监测材料。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 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提出申请。 第二步 审查: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给予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事项材料修改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第三步 审核:污染防治科按照标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组织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建议,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验收组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审议,按照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步 告知: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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