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许可条件 |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七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3、《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三十二---三十八条; 5、《土地登记办法》 6、《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
申请资料 | 1、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2、审批表; 3、地籍调查表 4、土地使用证原件(图复印2份); 5、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抵押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9、土地价值认可证明; 10、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工作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录入办文系统或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2、主办部门审查、会签、组织材料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3、主办部门负责人签批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按单位性质分类、根据土地使用面积计费; 2、土地证书工本费:特制精装证书,20元/本。 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办理结果: 发放他项土地权利证书。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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