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临人社监罚字[2015]第17号 |
日期 |
2015年11月5日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 |
姓名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龙华 |
主要违法事实 |
职工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我局立案查处后,该单位未提供材料也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16000.00元 |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支行缴纳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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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临人社监罚字[2015]第18号 |
日期 |
2015年12月2日 |
被处罚人 |
自然人
|
姓名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临沂硕瑜宝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诚 |
主要违法事实 |
职工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我局立案查处后,该单位未提供材料也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16000.00元 |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及条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支行缴纳 |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
无 |